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行業形象,規范市場秩序,樹立行業職業道德標準,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及我市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加入本會的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會員單位(組織)任職的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應共同自覺遵守的市場行為準則和自我約束規則。
第三條 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守約褒揚、違約處理、修訂解釋等職責。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秘書處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 自律公約
第四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嚴格執行各類行業標準和規范,誠實守信經營,服從國家機關依法管理 ,接受行業組織自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嚴格落實“證”、“照”齊全規定,不得掛靠、借用和轉讓企事業單位資格(資質)證書、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資格證書,不得越級承擔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開發、設計、施工、監理、評價、咨詢、運營等業務。
第六條 認真貫徹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良好的專業形象參與競爭,以優質的專業服務樹立品牌。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企事業單位、組織單位及其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的商業信譽,泄露其商業秘密,或以不計成本的壓價方式、無原則的承諾以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第七條 切實保證合同(協議)主體平等,條約合法合規。抵制合同(協議)欺詐,不得制定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含有可能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的免責條款,以及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協議)。 合同(協議)簽訂后,應嚴格恪守合同(協議)承諾,如實履行合同(協議)義務。合同(協議)終止后,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規定及合同(協議)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第八條 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劣質,以及明文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各類建筑材料和產品、工藝。堅決抵制偷工減料行為,積極研發、建設、生產、使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建筑材料和產品、工藝 。
第九條 及時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員工薪酬及各類業務往來款項。
第十條 如實公開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評價、銷售、運營等行業經營、服務收費標準,明確細化各項服務內容與規范,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與服務。
第十一條 堅決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評價、運營原則,實行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不接受委托方不合理降低工程、產品、服務品質的要求,不隱瞞事實出具不真實的相關業務報告和結果。不索賄、受賄或謀取合同(協議)規定收費以外的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堅持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履行和承擔任職崗位責任、公民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尊重、愛護員工,加強對員工的愛崗敬業教育、誠信教育、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業和執(從)業人員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 積極為我市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行業發展建言獻策,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提出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政策法規制定、科學技術創新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制訂和實施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發展規劃,努力推進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積極參加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安排的各類行業活動,認真完成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評價、運營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單位、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的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采取定期與實時相結合的方式,通過主動征集、接受投訴、舉報、輿情監控等途徑,對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及其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征集的信息和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受理被投訴方的申訴。
第十九條 對征集的信息和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以國家機關的行政認定、行政裁決、行政處罰、司法判決,以及行業組織的通報、批評、聯合制裁等書面文件及事實證據為準,作為認定違反本公約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公約事項存在爭議的,可向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申請調解。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和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章程,以及社會公德,組織爭議各方進行協商,并對未達到違反本公約認定標準的事項,積極促成爭議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第四章 違約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經查實并被認定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依據違約程度,給予相應懲戒。
1.警示提醒:約談或以書面的形式告誡、提醒;
2.培訓教育: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守約教育;
3.書面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意見和限期整改書面計劃,整改期內暫停提供會員服務;
4.警告或嚴重警告:書面警告或嚴重警告;
5.撤銷已取得資格和榮譽:不推薦在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及其下屬專業委員會任職,已任職的實時取消其任職;
6.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和相關榮譽:已報名參加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取消或向主辦單位建議取消其參評資格;已取得相關榮譽的,撤銷或向榮譽頒發機構建議撤銷其已取得榮譽;
7.業內通報:通過會議或書面形式在業內通報或批評;
8.市場限制:在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信息網(www.madisonivytube.com)及各類媒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為索引,同步向社會公布,便于市場識別,防范信用風險。同時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行政事項辦理等方面給予限制或信用減分;
9.聯合其他會員共同制裁;
10.取消會員資格;
11.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違反行業自律公約會員或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其他懲戒措施。在對違反行業公約的會員進行違約處理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直接或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違約懲戒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對經查實并被認定為違反本公約行為的,由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實時記入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單位、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的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并通報相關征信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推(報)送給市城鄉建委、省住建廳信息平臺,以及市、省、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五章 守約褒揚
第二十三條 對良好履行本公約的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行業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單位及其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由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給予以下褒揚 。
1.推薦作為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及其分會理事會議,下屬專業委員會、二級機構主任委員會議換屆候選人;
2.推薦競聘省市各級綠色建筑、勘察設計、建設科技行業各類評委、專家;
3.推薦參加綠色建筑、勘察設計、建設科技行業的國家、省、市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4.列入行業誠信標準、典范,對外宣傳、推薦。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筑、勘察設計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單位、執(從)業人員、行業專家良好履行本公約的記錄,按年度計入信用檔案,并通報相關征信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推(報)送給市城鄉建委、省住建廳信息平臺,以及市、省、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經 2018 年1月19日理事會審議通過,于印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與其他自律文件有關約定有沖突的,以本公約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由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負責解釋。